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全校各学院(室)及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坚持以教育为主,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导师教书育人的作用,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应当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守法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凡我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入学资格新生的户口和档案关系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原单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可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和研究生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室)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没有注册者不具有本学期的学习资格,不承认其学习成绩。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学院(室)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应按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
研究生须参加个人培养计划确定的课程学习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通过考核,考核成绩计入研究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更改所选课程,须在该课程开出前一学期的第16—18周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室)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条课程学习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按照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组成,期末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60%,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40%。平时成绩可根据研究生到课情况、完成课外作业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课程学习(含教学实践)实行学分制,取得学位的最低学分要求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为准。学位课成绩达70分以上方可计算学分,其他课程60分以上方可计算学分。完成实践环节和学术报告规定的任务,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意外情况不能按期参加考核,须提出缓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考试;未经批准不参加所选课程的考试,视为旷考,成绩以0分计。旷考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三条学位课考核不合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须重修。重修成绩注明“重修”字样。补考成绩合格后按70分计,重修成绩按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折算后计。
第十四条因特殊原因经批准中断某课程学习者,可在该课程考试两周前申请暂不跟班考试,随下年级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缓考、重修申请需经任课教师、导师、所在学院(室)领导批准(公共课需经研究生处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六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试或考核成绩无效,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研究生必须持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和学校关于考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八条研究生入学后一年半左右,需参加学校组织的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的具体办法见《我校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凡一门课程到课学时数不足三分之二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后考核。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研究生应在本校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只能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且限定在二级学科范围。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征得转出学院(室)和拟转入学院(室)导师及负责人同意,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转学,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室)负责人审查,报研究生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要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因转专业和转学而导致的在校学习时间延长,学校将不负担延长期的培养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在读期间因生育原因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
(五)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持续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并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医疗费按照《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办理。休学研究生户口不变更。研究生应对其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一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二级甲等医院出示诊断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外地研究生可寄交),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研究生复学后均应降年级编入原专业。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或学习期限已满,未经研究生处批准不参加答辩者;
(三)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仍不合格者;
(四)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第二次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仍未能通过者;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六)未请假连续两周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外出无故逾期两周且未事先向所在学院(室)申述理由者,因不可抗力等事由除外;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
由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经导师、学院(室)签署意见,并附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必需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停止享受一切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我校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我校学籍,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的研究生,经所在学院(室)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已按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各个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由本人申请,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通过,发给毕业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仍未通过论文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受到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受到退学处理者,可出具在校学习的成绩单或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毕业时,须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按规定认真做好毕业鉴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实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处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报省教育厅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及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其所获证书无效。
第三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原导师签字,所在学院(室)负责人核实,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品学兼优;
(二)在本校接受至少两年的严格系统的研究生学习和科研训练;
(三)已按规定的培养方案修完课程,成绩优良且不得有补考科目,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
(四)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
(五)毕业学位论文初稿已完成;
(六)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在本学科领域内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社会科学类硕士要求答辩前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2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1篇发表在CSSCI期刊,或1本学术专著(独著);自然科学类硕士要求答辩前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3篇(含3篇)以上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论文,其中1篇发表在核心期刊或被SCI、EI、ISTP收录。所发表论文硕士生应为第一作者,其中导师为第一作者,硕士生为第二作者的论文不超过1篇,且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研究生如具备以上条件可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室)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撰写、评审、答辩按《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缴满三年学费,享受三年的普通助学金和研究生业务费。
第四十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的,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室)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
延长学习期间一切费用自理,不享受普通助学金和研究生业务费,并向学校交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我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